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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发 [2005]352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天津、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要求,为指导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的清欠工作,现将部制定的《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关于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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