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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印发镇东书记、鸿举市长关于清偿拖欠

农民工工资工作重要指示的通知

日期:2005-1-13 
渝清欠发〔 200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成绩显著,大部分区县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各地区的工作进展不平衡。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清欠工作。 2005年元月4日,镇东书记在市委《每日要情》上批示“各个区县对清偿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作为我们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具体措施,要抓好落实工作。请市建委向有关区县领导通报;请区县领导亲自过问,责成专人负责”。2004年12月15日,鸿举市长在《关于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情况的通报》(渝清欠办发〔2004〕18号)上批示“对进度较差地方要通报批评并督办”。 2004年12月27日,在市政府二次全体会议上,鸿举市长再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我市清偿农民工工资任务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落实”。为确保按期完成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任务,现将镇东书记和鸿举市长关于清欠工作的重要批示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刻领会镇东书记、鸿举市长的重要批示精神,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让广大农民工充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是:在 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工作要在2005年1月31日前基本完成;努力解决好2004年产生的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是国务院交办给市委、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目标,也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给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这个任务必须完成。

  三、为确保“两会”、“两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对目前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区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由分管财政和建设的领导具体负责,积极采取措施,立即落实资金,加快工作进度,按期实现清偿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标;对已全部兑现农民工工资的区县,应防止“隐性”拖欠而导致农民工群访、集访情况的发生。要建立应急预案,设置应急资金,快速处理突发事件。

  四、从即日起,目前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区县恢复日报制度,并由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传真至市清欠办。

二○○五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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