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清欠发〔 200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办发〔 2003〕94号、国办发〔2004〕78号、渝府发〔2004〕363号及渝建发〔2004〕6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各区县(自治县、市)上报,市级有关部门核实,现将第二批“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在未从该名单中撤除前,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
附件:第二批“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
二 ○○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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