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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各区县清欠工作联系表的通

日期:2004-06-23 
渝清欠办发[ 2004]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

   为促进我市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完成清欠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针对建筑开发、施工企业流动性大,项目所在地建委对部分项目缺乏管理手段的实际情况,现将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进一步加强清欠工作协同配合,项目所在的建委要主动与对建筑开发、施工企业有管理权限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联系,有管理权限的建委要积极配合,由项目所在地建委主办,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协办,共同处理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附:重庆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会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表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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