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承办机构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
三、提交材料
(一)向市建委或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请示(红头文件1份);
(二)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
(三)产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文件(1份);
(四)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产生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相关文件(各1份);
(六)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各1份);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注册资本中实物资本的评估报告原件,货币资金的银行进账单(并出具原件核验);
(八)工商局的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各1份);
(九)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和签订的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项目的相关文件(1份);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十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企业三级资质的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2、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申报材料,制作决定书、资质证书,并发证。
3、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市开发办报送发放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新办企业的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套进行存档备案。
(二)企业二级资质及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外的企业三级资质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2、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
3、市开发办行业管理处审查材料,形成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后制证;
4、由政务办理中心发送资质证书。
(三)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地产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房地产开发主行政管部门初审并上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五、办理时限
对属市建委直接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属区县初审的;对属上报建设部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9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7
承办机构: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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