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等。
二、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含:注册结构、岩土、公用设备、电气、化工、港口与航道、环保、水利水电、机械、冶金、采矿\矿物、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审批。
三、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相关审批事项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其它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注册相关审批事项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初审后,汇总报建设部审批。
四、受理部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五、受理时间
(一)初始注册:已实施注册的专业,每年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自资格证书开始颁发之日起即受理初始注册;开展执业资格考试但未实施注册的专业,其初始注册的受理时间由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变更注册:随时受理。注册有效期内,因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吊销、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原单位不返聘的、正常人才流动经双方协商同意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变更注册,一般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须在有效期内服务满一年以上,且注册有效期内只能申请一次变更注册。
(三)延续注册:执业注册有效期(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2年,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期满前2个月内开始受理延续注册。
六、提供资料目录
(一)初始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纸件3份、电子件1份(市外调入、市内调出的纸件4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执业资格合格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原件当场查验后退还);
3.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申请注册时合同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劳动合同鉴证章,复印件应有单位劳动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4.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初始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调令、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及劳动仲裁文件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5.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
6.逾期(注册建筑师超过5年,注册工程师超过3年)申报初始注册的,须提交近2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二)变更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各1份(市外调入、市内调出的纸件4份);
2.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使用聘用合同)复印件(市外调入2份),申请注册时合同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劳动合同鉴证章,复印件应有单位劳动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鲜章;
3. 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调令、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协议及劳动仲裁文件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专用章;
5. 申请变更注册时有效期满的,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市外调入2份)。
6. 注册单位更名的需要递交申请注册人员单位更名报告、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三)延续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各1份(市外调入、市内调出的纸件4份);
2.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使用聘用合同)复印件(市外调入2 份),申请注册时合同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劳动合同鉴证章,复印件应有单位劳动人事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鲜章;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继续教育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市外调入2份);
4.申请人延续注册前的执业专用章(领新章时交旧章)。
申报延续注册时单位更名的需要递交申请注册人员单位更名报告、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七、提供材料格式
1. 所有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均应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填写并生成。“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网址:http://register.cin.gov.cn)免费下载;所有申请表必须双面打印,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书写工整;表中“申请人签字”必须由本人手写。表中所称“设计证书号”是指单位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号,务必准确填写;联系电话请填写单位经办人办公室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单位“负责人”由法人代表签署。
2. 申请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的注册事项,暂时使用现有“个人版”处理申报表,请将纸件一级改为二级,在申请表电子文件名前加“2”。
3. 提交的材料一律使用A4纸张,除注明份数外,只提交一份,并按其提交材料的规定顺序和份数装订成册。
4. 材料目录中未单独注明使用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由单位人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鲜章。
八、办理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的聘用单位统一上报市建委政务中心3号窗口(电子件可通过电子邮箱网上传输);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与注册:市建设委员会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事项,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颁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办理注销和更改、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由建设部注册中心负责审批注册和办理的申请事项,市建设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建设部准予注册和办理,由市建设委员会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九、办理时限
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市建设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审批办理时限按建设部规定执行。
十、批准条件
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重庆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54号)、《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申报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8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12
承办机构: 市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处
电 子 邮 箱: gongjc@ccc.gov.cn
本办事指南可在“重庆建设”网(http://www.ccc.gov.cn)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http://www.cqjsxx.com“办事指南”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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